1.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法律讲求的是证据,既然做了,那就是事实,是否构成***罪,那还真不好说!

如果说得清,那就是小事,治安处罚一下就行了,当然别让你家人知道。那怎么说得清呢?你俩的约炮聊天记录,在宾馆通道的视频监控等等,当然要是有视频佐证就更直接了,不过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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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果说不清道不明,那就是大事。毕竟也成事实,留下了许多物证,女的再把房间弄得乱翻翻,痛心的把造型改变一下,你纵有十口也难诉清。但如今这种情况极少,毕竟女的也要面子,除非是有目的的陷害。现在各行各业都讲究职业操守,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女的也是比较遵守行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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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别生非,不然会引火烧身,那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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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影《消失的爱人》当中,女主角年轻时曾经因为对一个男人怀恨在心而设计了一个堪称天衣无缝的圈套,使得男人被“***罪”的罪名压制于身,不单单受了十年的牢狱之灾,更是在出狱以后依然承受着这项罪行带来的名誉危机。

事实上,当年男女主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谁也想不到,女主角事后故意将现场布置成了一个“***案”的犯罪现场,如此逼真,即便男人苦苦为自己开脱也是徒劳。

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当中来,如果男女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都是成年人,那么完全不存在“***”的罪名,但假若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她”,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次性关系确实出于双方你情我愿,那么自然不构成罪行。

所以女方也要能够自圆其说,结合一些证据表明被***的事实具有说服力。

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任何人单方面的言辞都不足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个人说被***,或者某个人说你情我愿,这都是不足以成立的。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要明确的是,任何法律的定罪,必须是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进行定罪,不是你说被***就会认定为***的!否则男女双方谈着好好的恋爱,因为一言不合分手,难道都要以***罪进行论处吗?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首先如果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那么不论她是否是自愿,男方都会以***罪论处,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所以男方在找女朋友的时候一定先了解清楚,因为现在很多14岁的女孩子打扮的都很成熟,如果不看身份证真的有的以为是24岁。

如果是超过14岁的女性,要想主张自己是被***了,肯定要提供相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如果真的是被***,肯定是在违背自己意思的情况之下所发生的。那么这时候必然会有一些争执或者反抗,身上很有可能会留下一些伤痕。而且如果真的是被***一般都会尽快进行报案,而且最好不要洗澡,因为身上有可能会留下一些污物,这样可以做一些鉴定。

如果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一般不会发生争执,身上也难免会留下伤痕,而且现在监控录像有很多,如果男女双方一开始手拉手很正常的进入房间,那么很难说一方是被***的这种情况。所以要想认定***,不是受害人一方的说辞就能认定的,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进行判定。

分享三个真实故事,看了你们你就能明白这问题

1.数年前,某青年半夜开面包车经过桥头看到一穿短裙女子,遂搭讪,女子上车后,男子手脚不老实,看到女子没反抗,直接把车开到附近山上一个亭子,办完事后女子索要200元,男子拒绝后撇下女子直接开车下山,女子无奈报警叙述被带上山***。男子被抓后辩解女子******,以证明女子随便,但被驳回,三年免费午餐吃完!

2.本市一男女经社交软件认识后开房,同样办完事后女子索要误工费,渣男直接逃离现场,女报警,渣男被刑拘,警察查询完宾馆监控发现,女子亲了男子一下,因此渣男逃过一劫

2.也是多年前,没有微信时代,一湖南男的,看上一沙场煮饭女,会趁女子老公上白班时跑去女子宿舍来一炮。河边走久了,因为沙场宿舍简陋,被人从窗户看进来,女子同样看到有人偷看,遂大喊***,最后湖南大汉被闻讯赶来的沙场员工控制,听说最后也是3年免费午餐